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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解后被害人可能构成轻伤该怎么处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3/7/21 1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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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值

  李某与王某是某商场的同事,因为工作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在撕扯中,王某踹了李某肋部一脚,李某报警。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至警务室,固定了相关证据。其间,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主动提出赔偿李某500元。李某称未感身体异常不需要去医院治疗,表示原谅王某的错误行为。双方均提出要求,希望派出所民警现场调解处理此事。
  民警认为,李某与王某的上述行为,因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起七十八条“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之规定,并明确告知李某放弃伤势鉴定的法律后果后,同意了双方的请求,现场调解处理该起纠纷。之后,王某当场向李某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双方握手言和。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此案的处理过程。
  然而,两日后,李某肋部疼痛难忍,与现场调解时完全不同。李某再次报警,认为自己可能构成轻伤,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在并未确定李某构成轻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之规定,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后,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不成轻伤。由于李某与王某已经在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当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之规定,对该案予以结案。
  其二,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但其在离开调解现场后,因时间间隔的原因导致其伤势与王某的行为之间存在介入因素,若无法证明该轻伤结果与王某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公安机关应当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之规定,对该案予以结案。之后,告知被害人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三,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且公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对该案进行综合判断,能够证明被害人李某的伤势确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所致,同时,证据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实、充分”之标准,则公安机关应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之规定,对该案转换成刑事案件,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四,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但其在离开调解现场后,因时间间隔的原因导致其伤势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虽然有薄弱环节或争议之处,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仍应将该案转换成刑事案件,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有人可能不认同最后两种思路,认为李某在调解现场已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放弃了追究王某的责任,即使事后发现自己构成轻伤,且确为王某的行为所致,公安机关也丧失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权力,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之规定,不能再受理该案。
  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其原因在于上述观点误将该刑事案件当成了治安案件处理。诚然,如果李某仅构成轻微伤,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和李某均丧失了追究王某责任的权力或权利。但是,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对自己的伤情存在认识错误,故其在协议中不再追究王某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李某在现场已认识到自己的伤势会构成轻伤,也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当李某发现自己构成轻伤的时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重新处理。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受案处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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