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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两个“情节较重”时的量罚原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3/7/13 9:43:17
浏览次数:933  

  文/黄胜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3日10时许,任某到某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集装箱里的酱鸭和电线被偷。民警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视频监控锁定了嫌疑人王某。据王某供述,1月22日晚上,自己在回家路上经过一个集装箱时,一时念起,想看看集装箱里面是否有值钱的东西,于是就捡了一块石头,砸坏集装箱的门锁。随后,他将集装箱里的7只酱鸭、4捆电线分两次全部拿走。民警查获后随即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价值为2500元。

  争议焦点
  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情节较重”的情形,在量罚上与具有一个“情节较重”时是否一样?如不一样,体现在哪里?

  以案释法
  一、关于定性:是否构成盗窃行为
  关于是否构成盗窃行为,回答应该是毫无疑问的。砸了人家的锁,盗走人家的物品,还来回取了两次,盗窃的行为是板上钉钉的。退一步讲,即使该集装箱没有锁,随时可以进入的那种,如果行为人到里面取走物品,也是构成盗窃的。根据常识,放在封闭的集装箱里的物品一般是有主的,其他人是不可以随意侵占的。此外,盗窃还有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权利人的占有,二是利用的意图。王某占有了该物品就已经排除了被侵害人的占有,王某也打算自食或者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为王某盗窃的物品价值未到3000元,所以构成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关于量罚:具有两个“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当如何量罚
  根据案发地所在省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盗窃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盗窃的……上述案件中,王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和盗窃财物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属于具有两个“情节较重”的情形。
  在2018年6月5日之前,对于具有两个“情节较重”情形的,在处罚裁量的时候会在第二档中往重的方向靠,至于并处罚款基本上都没有做。但是根据2018年6月5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最终,警方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次数:盗窃一次还是盗窃两次?
  行为人第一次路过的时候盗窃了一次,后又折返再次盗窃了一次,那么能否认定为二次盗窃呢?笔者认为只能认定一次为盗窃。
  这就涉及“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时间段内在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这是一个连续作案的过程,盗窃行为具有连续性。比如在同一个白天,在一个写字楼内不同的楼层连续入室盗窃,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再比如在同一个晚上,在某个小区地下车库连续盗窃多辆电动自行车,也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本案中,折返回来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同一时间(晚上),对集装箱内的物品再次盗窃,可以认定为同一个地方,而且是完全一模一样的地方。除非是当天到集装箱盗窃一次,隔几天又到集装箱盗窃一次,如此就会被认定为二次盗窃。如果再隔几天又盗窃一次的话,那么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即可刑事拘留。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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