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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机制保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12/5 9: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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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留阳 伍晋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内容,在法律层面标示出“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基本法理,在道德层面彰显着“惩恶扬善”“为民除害”的朴素情感。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对于公民的自我保护、社会的秩序维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片面关注损害结果的惯性思维作用下,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将案件事实人为割裂,忽视了案件的起因、实力的对比、人性的本能,以事后的理性判断取代事中的应激反应,对行为人提出过分要求,导致互殴认定的泛化,正当防卫的适用率极低,以致落入“僵尸条款”的窠臼。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其结果既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方向,又关乎到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涉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目前讨论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与认定标准,却鲜有人关注正当防卫认定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如果缺乏机制保障,再完美的理论建构都可能在实践中偏离本来的轨道。以下六个维度能够为侦查阶段正当防卫之认定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一、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客观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要针对案件起因、侵害性质、侵害程度、侵害时段、防卫意识以及反击力度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时要注意查明前因后果、不法侵害和防卫细节的要素,最大限度收集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形成印证,搭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个别化原则,在具体案情中具体适用法律,怀着“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同理心,运用整体性思维评价案件的客观进程,避免以局部的孤立事实作为认定的依据,在重大伤亡案件中克制住“惩罚的冲动”,保持理性与客观。

  二、强化提前介入,助推准确定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应公安机关的商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介入,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重大复杂的具有防卫情节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受立案之初,应尽早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明晰取证方向,从侦查活动起始阶段提高案件质量,构建良性互动的大控方格局。例如,检察机关在昆山“龙哥案”中,接到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请求后,当晚即派员第一时间抵达案发现场展开提前介入,实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全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龙哥案”的准确定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立足常情常理,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法律是以社会“平均人”的标准而设立的,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也是基于普通人的有效自我保护,我们不能要求行为人必须严守“不打第一枪”,不能苛求行为人在应激状态下精准控制打击力度,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准确判断侵害人的侵害意图,这是对社会普通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公安机关在初步开展侦查活动后,应及时组织民警、检察官、法医、公职律师等开展专题研判。讨论方式可以设置为:第一步,侦查人员介绍基本案情和已收集的证据情况;第二步,法医分析伤情及致伤原因;第三步,公职律师侧重从认定正当防卫的维度提出意见;第四步,参会人员就证据情况、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等方面充分讨论;第五步,检察官就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证据的收集发表意见;第六步,承办单位作出决定。通过四方人员、六个环节的设置,可有效推动情理法在侦查阶段的融合,避免出现司法认定与国民情感的二律背反,让法律成为善良人自我保护的武器,而非束缚善良人手脚的绳索。

  ……
  详见本刊2019年9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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