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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通信监听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5/9 10:15:39
浏览次数:10582  

  文/罗琨
  
  以色列自1948年宣布独立以来,其国内外安全形势一直较为严峻。几十年来,以色列不仅发生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战争,还长期面临着暴力恐怖袭击的现实危害。以色列一方面强调保护人权,另一方面尤为重视保卫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因此在某些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规制,其中尤以通信监听最为典型。以色列的通信监听法律既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又注重对国家安全、执法机构监听权力的保障。

  一、以色列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

  以色列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基本法》(Basic Law)和《隐私保护法》(Privacy Protection Act)。
  (一)《基本法》
  以色列《基本法》相当于宪法,其第7条有关“人类尊严和自由”的表述如下:
  (a)人人皆有隐私权;
  (b)未经本人同意,禁止擅闯民宅;
  (c)禁止搜查私人住宅、身体,禁止检查他人的身体和所有物;
  (d)禁止侵犯他人言论、著述、档案中的个人隐私。
  在几起重要的判决中,以色列最高法院一再重申,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然而,像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还需遵守《基本法》第8款的“限制条款”。“限制条款”称,除了依照符合以色列利益或基于正当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之外,禁止侵犯隐私权。
  (二)《隐私保护法》
  以色列《隐私保护法》适用于个人和公共部门,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权利和义务。该法第1条禁止未经当事人许可侵犯个人隐私,第2条对个人通信隐私保护进行了规定,第19条规定了包括以色列警察、军事情报局(阿曼)、安全总局(辛贝特)、情报与特殊使命局(摩萨德)在内的执法机构和安全机构的责任豁免情形,该条称:
  (a)依照法律授权的行为免责;
  (b)基于安全目的的行为免责。
  与安全机构和执法机构合作的非政府组织,如电信运营商,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形下,可依据《隐私保护法》第18(2)(b)条和第19(a)条的规定,“基于法律、道德、社会或职业义务”提供用户个人资料,并免于刑事和民事处罚。

  二、以色列有关通信监听的法律

  以色列有关通信监听的法律主要有《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监听法》(Wiretap Act)、《通信数据法》(Communications Data Act)和《安全总局法》(General Security Service Act)。
  (一)《电信法》
  与美国1994年《通信协助执法法》(CALEA)相似,以色列1982年《电信法》允许政府对电信运营商“发号施令”,要求他们修改、设计其设备和服务以保障政府可以实施秘密监听。《电信法》第13条规定,以色列总理与以色列通信部长协商后,基于国防部长、安全总局、摩萨德的要求,会向电信运营商发布指令,内容涉及设备的安装、服务的提供、设备的兼容和设备的使用等。《电信法》第13条还定义了“安全机构”的范围:包括以色列国防部、安全总局、摩萨德、以色列警察和监狱。另外,《电信法》所指的运营商包括固定电话运营商、蜂窝网络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广播运营商(有线电缆和卫星)。
  《电信法》第13(d)条规定,以色列总理依据《电信法》第13条做出的指令是秘密的。第13(e)条规定,对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侵犯个人隐私的运营商及具体执行的雇员可免于刑事和民事处罚。有关以色列政府向运营商支付费用的事项一直以来都充满争议,《电信法》第13(c)条规定,依据本条之规定支付的费用按照相关安全机构和运营商之间达成的合理补偿协议支付;若未达成或无协议的,由总检察长指定专人决定。
  
  
  


  

  

  荷枪实弹执勤的以色列女警

  

  防暴警察

  
  ……
  详见本刊2018年5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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