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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侦查在微信诈骗案中的应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11/22 9:13:25
浏览次数:7113  

  一、微信诈骗案件概述

  (一)微信诈骗犯罪的概念
  目前微信诈骗在我国还没有立法上的专门规定,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结合现行立法对诈骗犯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尝试将微信诈骗犯罪简单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微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1.代购诈骗。诈骗分子以“低价代购”为饵,利诱受害人支付代购款后,谎称代购商品被国外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要求受害人进一步缴纳多余税款,当受害人付款后,代购商却再也联系不上。
  2.二维码诈骗。诈骗者以诱人商品为诱饵,要求受害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入,实则却是木马病毒,受害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机就被木马病毒侵染,造成手机内的相关重要数据信息的泄露和流失,给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的威胁。
  3.伪造身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摇一摇”“漂流瓶”“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陌生人从而与其搭讪,用花言巧语把自己包装成各种“成功人士”从而慢慢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以资金周转困难,商业投资等借口骗取财物。
  4.盗号诈骗。通过盗取受害者的微信账号、密码进入其微信界面,并冒充受害者本人,向其微信好友特别是家人发送虚假信息。
  (三)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年轻化。现阶段,90%的微信用户其年龄在30 周岁以下。加之微信零资费的特点,更是给收入有限的年轻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聊天体验,非常迎合当代年轻人的好奇、前卫的个性特点。随着社会就业形势的严峻,一些年轻人因为就业困难而整日无所事事,出于生计,他们有时不得不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2.作案手段多样化。微信诈骗的手段方法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作案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一种诈骗手段的出现在最开始或许会收到很好的犯罪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会逐渐对一种骗术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犯罪分子为了不断实施犯罪,保证作案的成功率,就必须“发明”出新的诈骗手段,从而造就了微信诈骗作案手段的多样化的特点。
  3.成本低廉,获利巨大。当前,智能手机价格的大幅下降,使其从原来的高端消费品变成了今天的生活必需品。人们只需很少的价格便可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从而为微信软件的大规模下载应用创作了平台条件。同时微信的群发功能和朋友圈分享范围的广泛性使得诈骗信息的大规模扩散成为了可能,这种极其广泛的“撒网作业”加之犯罪成本的低廉化使得只要其中的部分受害者受骗便可收获及其丰厚的回报。
  4.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微信诈骗犯罪主要是通过在微信群聊或者朋友圈内大量发送诈骗信息进行诈骗活动。由于微信的群聊功能和朋友圈传播广度之大让诈骗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广泛传播,其涉及人员的数量、地域的广度都不容小觑,特别是,由于微信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很轻松地连续多次作案,给社会造成不小的危害。
  
  ……
  (摘自《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6 徐一鸣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11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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