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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警务:顺“理”成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12/9 1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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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急警务的含义及与危机警务的关系

  (一)如何定义应急警务
  无论是危机警务还是应急警务,都应把警务界定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即应当把警务定义为警察的概念,而非类似社区警务等维护社会治安的广义的警务概念。
  应急警务的定义应当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工作内容的总和。”概念的表述虽然简单,但如果展开,可以发现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应急警务的主体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第二,应急警务的对象明确,即应急警务的对象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所有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事件,包括非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过程的秩序维护和治安保障;第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内容并不仅局限于事件发生之后的反应阶段,而且包括应急管理的各个环节;第四,在突发事件的话语范围内,包括了危机警务的对象。

  (二)应急警务与危机警务的区别
  应急警务与危机警务都与突发事件有关,都与突发事件发生之前风险的存在状态有关,有什么类型的风险,就可能存在什么类型的突发事件,也就可能产生什么类型的危机。突发事件是客观存在的,而危机则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主观认知的范畴。从此意义上说,应急警务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来确定警务的范围,而危机警务可能既没有客观的划分标准,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参与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哪些是或不是危机警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理论讨论的意义在于,在法制社会的背景下有些概念需要说明和界定,否则会成为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在实践中没有价值的概念。如果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两个概念都有其特点和保留使用的价值。从理论层面考查,危机警务的价值可能更大些,因为无论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发事件是否会形成危机,这在事件发生时是很难判断的,使用危机警务的概念,运用危机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置,在实践中是有益的;而使用应急警务的概念,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达成统一,也容易为实际工作部门理解,同时也不妨碍运用危机管理的方法去指导实践。鉴于此,两个概念都保留,可以在不同的语境和情境下交互使用。

  二、危机管理视角下的应急警务

  (一) 应急警务应当涉及应急管理的全过程
  近年来,在有关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导向中,反复强调的精神是“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掌握情报信息”等。这些都说明,在国际国内危机管理的大环境、大背景下,无论什么类型的突发事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参与管理的突发事件,都应当适应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着眼于全过程的管理,而不仅仅是着眼于事件发生之后的反应。预防、准备以及反应之后的恢复,都是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的深层次原因是:再好的危机管理也不如不发生危机,政府、单位和社会尽管具备强大的应急能力也不如不发生突发事件。因为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就意味着相应的风险已经积累较多,意味着已经造成损失,意味着危机已经形成,而基于总结教训的应急管理模式是谁都不愿看到的。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3.2 郭太生 贾俊强 文)
  
  ……
  详见本刊2013年12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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