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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及对交警执法办案的新要求(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11/5 1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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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东红

  上期谈了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的讯(询)问制度、强制措施及新增的和解制度的一些变化,这期我们再来谈谈证人制度、辩护制度及侦查手段限制的实施,以及交警执法办案应注意的一些变化。
  一、证人作证制度有变化,应增强证据意识
  1.新法条: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旧法条:没有。
  新要求:交警在执法办案时要主动告知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公安交警机关会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补助标准应当由省级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
  2.新法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旧法条:没有。
  新要求: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执勤民警有可能需要出庭作证。故现在执勤民警要学习法庭礼仪和出示各种证据的方式方法。同时,交通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等重要环节,必须严格及时、规范、全面、细致地收集、固定证据,形式、内容要客观真实,程序上要合法。同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排除合理怀疑”,力争获得的证据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确保经得起各方面质证。
  3.新法条: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的种类之一“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法条:没有。
  新要求:新《刑诉法》改“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就降低了。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这一新条款将直接导致大量交通肇事案件中检验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鉴定人由于路途、费用、工作等原因往往不会出庭,将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法律后果,案件就会进入两难境地。由此,我们在办案中委托检验鉴定,要尽量就近委托,委托信誉度高的鉴定机构,并且应签订出庭作证协议。目前交警部门基本上都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检验鉴定机构,应加强检验鉴定机构建设,保障交警办案顺利进行。

  
  ……
  详见本刊2013年11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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