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盗窃分得赃款60元,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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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7/5 14:30:46浏览次数: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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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徐东:某晚,赵某、李某、乔某三人商量后一起到某市一小区盗窃。他们选择一住户后,由赵某在门外望风,李某和乔某翻窗户入室盗窃,盗得现金一万八千四百多元,但李某和乔某商量后跟赵某说“只拿到180元钱,三人平分”,其他钱李某和乔某两人私分。此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赵某说自己只知道当时李某和乔某说盗得180元,也只分到60元钱。请问,可否认定赵某为盗窃一万八千四百多元的共犯,以此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刘警官:赵某、李某、乔某三人经预谋后一起实施盗窃,盗得一万八千四百多元现金,数额巨大,且为入户盗窃,三人均涉嫌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三人盗窃一万八千四百多元现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赵某只知道盗得180元,也只分到60元,但赵某此次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就是一万八千四百多元,赵某也就是盗窃一万八千四百多元的共犯。不过,赵某认为只盗得180元且分到60元的事实将影响对赵某的量刑。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赵某这样的从犯,应依照刑法第270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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