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翟尚铭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相关权利。知识产权的设立旨在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文化的繁荣,因而其在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伴随知识产权价值的日益凸显,围绕其利益的非法行为也不断滋生。当权利成果被未经许可地复制、盗用、假冒或传播时,会直接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导致市场竞争陷入失衡状态。世界各国在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探索出不同路径,其中,澳大利亚作为普通法体系的重要代表,在相关问题上的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体现了发达国家治理模式的典型特征,具有较强研究价值。
一、治理理念
(一)公共利益为导向
在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治理并非仅仅围绕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展开,而是被赋予了公共利益的属性。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市场竞争的有序运行,也关系到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的信任。例如,2024年末,联邦法院裁定奥乐齐(Aldi)、儿童零食玛米娅(Mamia)系列包装设计涉嫌模仿竞争品牌宝贝贝莉(Baby Bellies),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在裁判理由中,法官强调此类行为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蚀公众对品牌诚信的信赖。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强调的宏观价值取向,使治理理念从根本上指向社会公共性,从而凸显出澳大利亚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中“公共利益导向”的理念。
(二)比例主义的惩治理念
2023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应福克斯特尔(Foxtel)、迪士尼(Disney)、派拉蒙(Paramount)及路演影业(Roadshow Films)等公司申请,裁定全国49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239个盗版网站域名,禁令期限为3年。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此举并非“重罚下载者”,而是针对“系统性、大规模”的侵权行为采取适度措施,避免“流氓网站”对市场秩序造成持续侵害。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正是澳大利亚所坚持的比例原则的惩治理念,即大规模、营利化的侵权活动因破坏性强,理应通过强制性手段予以遏制,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和产业安全;零散、非商业性的行为则应区别对待,避免过度惩治而引发法律成本过高或社会抵触。因此,“比例原则”在此不是抽象口号,而是通过“打击域名源头而非用户个体”的选择方式体现出来的司法价值取向,确保治理既有效又公平。
(三)弹性治理的理念
知识产权犯罪随着数字化与网络化的发展不断演化,呈现出跨境性、隐蔽性等特征,若犯罪治理拘泥于既有条文而缺乏灵活调整,可能造成制度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在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澳大利亚注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与回应能力,其弹性治理理念在本国司法实践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澳大利亚法院在审理新型侵权案件时,常借助普通法传统中的判例解释权,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灵活适用,以填补立法滞后带来的空白。例如,在审理涉及数字版权、网络传播等新型侵权形式时,法官常通过扩展解释1968年《版权法》中的“向公众传播”等概念,使其涵盖流媒体、云存储等新技术场景。此外,澳大利亚还通过定期修订知识产权单行法——如2018年《版权法修正案》中引入“主要目的或主要效果”标准以增强网络屏蔽措施的可操作性——保持法律与技术发展的同步。
二、法律规制
澳大利亚在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采取的是以专门立法为核心、刑事规制与民事救济相结合的模式。其法律体系并未在《刑法典》中集中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犯罪章节,而是主要将相关规定分散于1968年《版权法》、1995年《商标法》、1990年《专利法》、2003年《外观设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并在必要时辅以刑事责任条款。
在版权领域,1968年《版权法》构建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责任框架,并持续回应数字环境挑战。例如,第132AC条将出于商业目的复制或传播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定为犯罪,最高可处五年监禁;第132AI条惩治以营利为目的进口或分发盗版复制品。这些条款普遍以“商业规模”或“营利目的”为入罪门槛,凸显对一般侵权与严重犯罪的区分。历次修法亦注重制度调适:2006年修正案引入时移、格式转换等合理使用特例;2018年修订第115A条,将网站屏蔽令的适用标准从“主要目的”扩展至“主要目的或主要效果”,并授权法院要求搜索引擎删除侵权链接;2022年虽未新增罪名,但通过《国际保护条例》扩大对外国录音制品的保护范围,反映出对跨境版权问题的持续关注。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刑事规制立足于商标作为市场识别符号的功能价值。1995年《商标法》对破坏该功能的欺诈性行为设定了严厉责任:第145–148条及第147B条分别禁止擅自移除注册商标、虚假加施商标、制造或持有伪造工具,以及销售假冒商品。相较于版权侧重传播与技术规避,商标刑事条款更直接指向交易环节的真实性与诚信秩序,体现出对市场公共利益的特别维护。相比之下,专利与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介入更为克制。1990年《专利法》原则上将侵权视为民事纠纷,仅在涉及欺诈性标示时引入刑责——如第178条规定,故意虚假标注“已获专利”或“专利申请中”以误导公众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刑事手段在此两类权利中并未用于解决实质性的权利冲突,而集中于打击欺骗性市场行为,并为之划定了明确的刑事边界。
此外,国际条约是澳大利亚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协作中的门槛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1条要求对商业规模的假冒与盗版行为设立刑事程序;《澳美自由贸易协定》(AUSFTA)进一步提升标准,如要求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追责,并延长版权保护期至“作者终身加70年”。此外,与新西兰及东南亚国家的区域协定亦强化了执法协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其一系列治理措施已展现出较为突出的成效。
(一)口岸查验
在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中,口岸查验是阻断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的重要环节。边境执法局(Australian Border Force, ABF)依照1968年《版权法》和1995年《商标法》获得专门授权,可在货物抵境时拦截疑似侵权产品。其中的核心制度是“异议通知”(Notice of Objection, NOO)机制。具体而言,权利人或经授权使用人先向澳大利亚边境执法局提交异议通知,将特定商标、版权或重大赛事标识等权利纳入边境拦截体系,同时提交费用承担承诺文件,承诺对扣押、仓储、运输、处置等环节可能发生的执法成本进行补偿;并可补充提交权利证明、授权材料以及识别要点、授权进口商信息等,便于执法人员在货物处于海关监管状态时,对疑似侵权外观与商业用途进行快速判断。对于被有效备案覆盖且具备侵权嫌疑的货物,边境执法局可以在口岸环节直接实施扣押,并以书面方式同步通知进口方与权利人。自扣押通知发出之日起,进口方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放行主张;逾期未主张的,货物依法视为没收。若进口方提出放行主张,权利人则在随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提起司法程序以维持扣押,或明确同意放行;权利人未在期限内起诉的,边境执法局一般将依规则放行货物。进入诉讼程序后,货物继续由边境执法局保全并等待法院裁判,最终被没收的通常予以销毁或依法处置。
在具体查验过程中,口岸拦截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技术手段的支撑。例如,2023年,墨尔本机场依靠X射线成像发现一名旅客行李存在异常,随即开箱查获并扣押数千件假冒品牌服饰和配件,估值逾百万澳元,显示出科技与人工查验相结合的成效。口岸查验在澳大利亚治理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官方统计数据,2022—2023年间,边境执法局共处理超过2500起知识产权案件,查获侵权商品逾112000件,估值约4000万澳元,涵盖服装、鞋类、电子配件、玩具等多个品类。可见,口岸拦截已经成为防控侵权输入的重要屏障,并在实践中展现出广泛的覆盖力与高效性。
(二)多部门协作
除边境执法局外,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依赖于诸多主体间协作形成的合力。多部门协作体现为纵向的联邦—州警察分工以及横向的警察机关、监管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从而覆盖案件的发现、查处、追诉与后续治理。
纵向分工方面,联邦警察(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AFP)和各州警察承担不同角色。联邦警察主要负责具有跨境性、高度组织化或重大经济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国际供应链(如通过海运或空运大规模进口假冒商品)、复杂的资金流动(如利用空壳公司或加密货币洗钱),或依托暗网、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全国乃至全球分销。若边境执法局在口岸查获大宗侵权货物,且初步研判背后存在有组织犯罪网络,便会将案件线索正式移交联邦警察。州警察则聚焦于侵权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后的末端流通环节,包括对城市郊区的仓储点、跳蚤市场摊位、小型零售门店或住宅式网店开展突击搜查;现场扣押侵权实物、电子设备及销售记录;拘捕实际经营者并固定证据链等。例如,2021年联邦警察借助加密通讯平台数据追踪到一个涉及假冒烟草和品牌服饰的跨境犯罪网络,通过追查资金流与进口环节冻结了价值逾2200万澳元的资产;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在悉尼郊区查获了两个大型仓储点,扣押数万件假冒商品,并拘捕多名零售端经营者。联邦警察与州警察之间不同层级的分工使其既能在跨境环节实现源头追查,也能在地方市场实现集中查处,从而在纵向治理上实现了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覆盖。
横向协作方面,澳大利亚形成了执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紧密联动。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作为核心监管机构,依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对市场中的虚假标识、误导性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行使执法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ACCC会将线索移交警方,并同步采取行政手段,例如向电商平台发出下架通知、协调支付服务提供商暂停或终止涉案商户的收款功能,从而快速切断侵权者的资金流与销售渠道。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虽不参与一线执法,但为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提供关键技术支持,例如维护的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数据库向执法部门开放实时查询权限,确保执法人员能迅速核实权利有效性;开发的“TM Checker”等在线工具帮助中小企业和权利人自助完成商标比对与风险评估,以提升举报线索的可信性和可采性。行业协会及权利人组织则发挥“前端哨兵”作用,通过日常网络巡查和第三方监测服务持续关注盗版网站、社交平台和电商店铺中的侵权行为,并将发现的网页链接、商品截图、卖家信息等基础线索整理后提交执法机关,为案件初查提供方向和依据。例如澳大利亚唱片协会(ARIA)与电影协会通过监测盗版网站和电商平台侵权链接,向警方和监管机构提供线索。2019年,由边境执法局、联邦警察和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起的针对非法流媒体设备及其网络销售渠道的行动获得多家娱乐行业协会的支持,警方查封了超过5000台侵权设备,涉案价值逾800万澳元。在此过程中,ACCC主动协调多家支付服务商,促使相关网站停止收款服务;同时,主流电商平台迅速响应,下架涉及侵权的数百个商品页面,实现了对侵权链条的有效切断。
(三)国际合作
在全球要素流动加速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商品附带的权利属性,其传播与侵害也呈现全球化趋势,相应的犯罪治理不得不突破国家边界。因此,澳大利亚在治理实践中高度重视与境外执法机关的协作,通过联合调查、情报交换与司法协作等方式实现执法效能整体提升。例如,韩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韩澳自由贸易协定》(KAFTA)的知识产权章节对边境执法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权利人如申请启动边境保护,须提交足以识别涉嫌侵权货物的信息和证据,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担保;该申请一经批准,即适用于澳大利亚所有入境口岸,并在约定期限内持续有效。一旦货物被查扣并最终被认定为假冒或盗版商品,主管机关有权向权利人披露出口方、发货方、进口方或收货方的名称与地址、货物数量及已知原产地等关键信息。此外,协定还要求双方在边境措施实施过程中相互提供技术建议,推动双边及区域层面的执法合作,并通过设立年度会议机制和固定联络点,确保相关条款得到有效落实与持续改进。又如,2025年7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围绕专利合作条约(PCT)中的国际检索与国际审查等业务开展合作,推动审查数据、技术标准与业务经验在两国之间更顺畅地流转,为侵权识别和权利保护协作提供机制支撑。在上面两项安排中,前者侧重通过贸易规则的衔接减少监管盲区、提升边境治理的可追溯性;后者侧重通过主管机关协作强化知识产权治理的技术支持。此外,两者亦存在共通之处,即信息共享是双边协作发挥效用的关键前提。
除双边执法之外,国际区域合作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产生了积极作用。以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牵头开展的第十七次“盘古”联合执法行动(Operation Pangea XVII)为例,该行动覆盖90个国家,重点打击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渠道流通的非法及假冒药品与医疗产品。在此次行动中,国际刑警组织发挥统筹协调与信息枢纽作用,统一设定行动周期,推动各成员国同步开展执法,并通过跨境联络机制促进高风险品类、寄递路径及网络销售节点等情报的实时共享与联动处置。澳大利亚积极参与并配合国际执法行动:由治疗用品管理局(TGA)作为专业牵头单位对接国际行动框架,与边境执法局(ABF)形成紧密协作。具体而言,ABF依托风险筛查系统对入境包裹进行定向识别,一旦发现可疑货物,即转交TGA开展合规性与安全风险评估;TGA据此提出查扣建议并推动后续处置。同时,澳大利亚将所掌握的寄递路径、供货来源、线上销售页面等关键线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回传至全球协作网络,为其他参与国开展关联调查与并行打击提供支持。此外,澳大利亚还积极推动区域规则建设,主动邀请亚太经合组织(APEC)下属的知识产权专家组(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erts Group, IPEG)共同参与制定《数字执法指南》,聚焦跨境电商中假冒商品的识别、平台责任、跨境证据收集与执法协作等实务问题,从而为澳大利亚及整个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为稳固的制度环境。
(四)社会宣传教育
从治理逻辑看,上述执法措施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供给端”,而社会宣传教育则通过改变需求端的消费习惯和价值判断,实现对侵权市场的“软性收缩”,从而促使治理过程更具可持续性。澳大利亚在实践中长期将公众教育与舆论塑造作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力图通过价值观塑造与合规意识培育,使知识产权保护内化为社会共识。由此,当知识产权保护被普遍视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时,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则会转化为治理的长期动力。
社会宣传教育方面,澳大利亚更倾向于将其作为执法治理的配套环节,借助风险提示与合规倡导对需求端形成持续抑制。其一,宣传内容强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关联。例如,澳大利亚边境执法局曾在多次宣传活动中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假货时,不仅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还可能间接为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边境执法局推出的主题宣传片《假货资助犯罪》(Fakes Fund Crime),以直观影像展现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品仓库的场景,并明确提示“购买假货的资金最终流向犯罪集团”。其二,强调假冒商品的安全与质量风险,尤其在化妆品、儿童用品、电器配件等品类上。澳大利亚边境执法局在2018年于悉尼截获一批假冒国际品牌化妆品,检测结果显示其中含有超标的铅与汞,长期使用可能对皮肤和肾脏造成严重损害;2020年,墨尔本口岸查获的大量假冒苹果(Apple)手机充电器与耳机,因电路设计粗劣、缺乏合格认证而存在触电和火灾风险,被官方评定为“极高危产品”。由此可见,侵权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直接威胁。澳大利亚通过公布查获通报、风险警示与典型案例复盘,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使消费者逐渐意识到低价购买假货的“隐性成本”,从而在需求端进一步削弱了侵权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面向企业,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通过开发实用型数字工具,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合规能力。例如,“商标快速查询”(TM Checker)工具允许企业在品牌命名或产品上市前,自行输入拟用标识,系统会即时比对官方商标注册数据库,提示是否存在高度近似的已注册商标,从而帮助企业在早期规避权利冲突风险。又如,“知识产权初步应对”(IP First Response)工具,为企业在遭遇侵权或被指控侵权时提供操作指引,内容包括如何保存网页截图、通信记录等初步证据,如何检索相关权利状态,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寻求法律咨询或联系执法机构。■
(本文系2024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城市数据安全治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4BFX037)
【作者简介】翟尚铭,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院讲师,侦查学博士。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