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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提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10/10 10:16:15
浏览次数:1019  

  
  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云存储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网络服务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结合目前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隐患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便于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在校园安全课堂上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工作,整理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提纲,供大家参考。
  一、 个人信息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
  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信息结合,只要能够识别某个特定个人的信息,如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其中,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内容,以及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二、侵犯个人信息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属于人格权保护范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造成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时,违法人员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一定要培养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意识,在生活中,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告诉他人。此外,不要注册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陌生账号,不要在网上发布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和文字。如果对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一定通过正规渠道加以核实,在核实清楚之前不可盲目提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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